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可以分为两类:
一、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即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债务人以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先将房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双方办理交易过户,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房款,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 货币(含本、外币);
2、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 贵重物品;
4、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提存公证,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如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合同书(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的失踪证明等;
(4)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明细表;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因每位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办证所需材料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