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2)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3)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出卖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时,应当注意:
(1)如出售私房的,私房的产权人及其共有人有一人死亡的,应当现先申办继承权公证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继承人。
(2)已经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在抵押或担保期内出售;
(3)已经列入城市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买卖;
(4)国家为管理与规范房屋买卖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制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当事人应首选这些合同范本。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因每位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办证所需材料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