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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编者按: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是一项重要指标。对中小企业而言,动产是最主要的资产形态。近年来,以动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的需求迅速增加,对金融机构而言,动产质押融资也不失为一种优质的业务模式。故而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是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保障金融机构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2019年11月29日,新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发布。为便于读者掌握,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将对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办法》在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定义的同时,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则执行。当下市场经济中,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等质押担保方式广泛运用。虽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等文件,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已经适用于融资租赁、存货、保证金质押等的登记,但本次通过位阶更高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让质权人在办理登记时有了更加权威的依据。这一修改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有数据显示,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目前这一占比已变为23%和77%,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证明,登记系统的公示效应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利益,例如在保证金质押纠纷中,争议焦点之一往往是如何证明保证金账户已转移占有,《办法》鼓励、引导企业自发登记,以弥补公示方式的不足。


二、初始登记和展期期限调整为最短一个月,取消“年”作为期限单位

    针对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现行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且超过6个月按年计算的做法不符合现实情况(例如,实践中有些动产或权利质押期限并非以“年”为单位,僵硬地按年计算会发生在登记系统中重复质押的现象),所以《办法》将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能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公示效果更佳。


三、取消登记协议

    《办法》取消对签订登记协议及其内容的要求,并删除应将登记协议作为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表述,明确只要当事人之间就登记事宜达成一致后即可进行登记。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动产担保登记合意须以独立的合同呈现,而实践中较为完善的合同都应当有相应的登记条款,《登记协议》的要求反而给各方增加了负担,且一旦其内容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更易引发纠纷。故而《办法》的新规定能够简化质押登记事前准备工作,提高资金融通效率及登记效率,但对于一些机构希望《办法》能够对登记中需要的财产描述附件设定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建议,央行并未采纳。央行在《修订说明》中回应:“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填写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责任:

    1、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今年7月,承兴国际涉嫌伪造和京东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一案,再次提醒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审核的重要性。但是应当“严格”到何种程度,形式审查即可还是必须实质性审查,《办法》并未明确。但是,其他相关业务(如保理)监管政策多次强调“真实性审核”。从预防风险的角度,我们认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是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我们建议,金融机构针对应收账款审查建立一套完善的流程或规范,同时对相关业务人员加强培训,必要时应当向买方确认买卖关系、或者实地确认基础交易等。


    2、须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状况。《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因此,质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当查询标的应收账款的在先登记情况及相应的担保债权数额,以防止应收账款被超额重复质押或者第三方恶意登记而产生的风险。


五、其他

    1、《办法》强调,征信中心必须对据以撤销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的裁判文书(或裁决文书)进行相关性审查,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系针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作出

    2、登记内容有要求,需满足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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