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公证事项和相关法律事务: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十五)代写与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十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因每位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办证所需材料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