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热点关注 ——公证视角解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编者按】自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出台至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从初创时期与国家体制不相适应到如今多项创新举措有效落实,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了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安排的转变。2019年11月24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网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了更大的自主性。《意见》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诸多创新举措,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将进行详细解读。而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视角看,《意见》对公证法律服务也作出了明确指示。其中有五个条文直接提及“公证”,间接涉及“公证”的内容更多,囊括在“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四大格局的各个方面之中,逻辑清晰、可操作性强。司法实践证明,公证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形成端、知识产权纠纷预防端优势突出,公证效力覆盖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因此,新要求是新方向,更是新机遇。


严保护 制度约束要走在前面

     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我们一直在路上。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提高到了五倍以下,《专利法》修改草案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然,《意见》向我们展示的,不仅是对上一轮修法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要求,而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如“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修改罪状表述”等等。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日益复杂、维权难度日益上升等问题,针对新领域、新业态产生的制度建设新要求,《意见》给予了具体且细致的回应,例如,要“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等。

    此外,《意见》特意关注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严格规范证据标准”部分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公证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取证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加快制定出适用于公证悬赏取证的操作规范,是时代的需求。


大保护 社会共治是实践需要

    知识产权诉讼周期一般较长,从立案到举证再到审判,会耗费权利人大量心力,因此,寻找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案是大势所趋。《意见》指出,要完善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早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周期长”难题,配套公证法律服务,将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未来执行。

    公证法律服务作为服务业,其本质需要人才支撑,《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由此可见,建立一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队伍刻不容缓。

    当然,在知识付费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不应该只是司法部门的责任,也不能仅依靠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指出的“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其实是对近几年实践做法的吸纳。以阿里巴巴为例,其每年都要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并主动招募了几十万名志愿者,将知识产权违法信息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我国逐步构建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正起到积极作用。


快保护 协作机制要科学设置

    《意见》提出要理顺“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在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建立高效快速的衔接机制。《意见》在制度设计上有增有减:程序衔接、部门合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看似是在做加法,但让信息畅通、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是在时间上做了减法。总体来看,文件中明确的机制创新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加速解决知识产权相关争议。

    “快保护”对知识产权而言,内涵还在于存证之“快”。《意见》强调要加强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司法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公证技术固定证据,有利于法院在纠纷中查明事实真相,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张江公证处为例,我们自主开发的“易存”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不仅依托了强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而且渗透了专业的法律思维、取证经验,能够有效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取证,可以说是一种极具现实意义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方式。【具体可登录易存平台了解:http://yicun.zjnotary.com】


同保护 涉外沟通是大势所趋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视作一块硬骨头,因为信息不通畅、国外法律法规复杂、对具体知识产权业务水平不足等等,权利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就侵犯了国外已有的知识产权,或是辛苦设计的专利、商标白白遭他人抢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国人走出国门,将中国技术、中国文化带向全球。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争端中的核心。而本次《意见》提出的措施则恰好切中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的痛点。“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等方式,均旨在增强企业对陌生国度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使得权利人在面对纠纷时能够从容维权、保护自我,进而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两次提及“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回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将公证机构的性质明确定义为“社会组织”。由此可见,《意见》对公证机构保护知识产权有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海外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一直是公证机构开拓业务的重中之重。张江公证处在学习他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着手准备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期待为更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及企业服务。

   《意见》共7部分99条创新举措,亮点诸多,本文无法一一列举,下附全文图解,以供读者学习: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本部:张江科学城碧波路690号4号楼7层

上海自贸区公证法律服务中心:自贸区陆家嘴浦东南路500号6层AB单元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    9:00-11:30

下午  :  13:30-17:00

联系电话:021-50586277

网址  :   www.zjnotar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