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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偕进——国家轮番强推“电子合同”为哪般?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引发HR圈热议。


    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联合发展下,现代电子商务模式早已受到各界人士的普遍欢迎。但电子合同由于涉及生效规则、证据举证等问题,应用范围仍然有限。疫情期间,远程管理雇员对企业来说不可避免,但传统书面文件的打印、传送、归档等环节耗时耗力,弊端凸显。固有痛点被集中放大之后,似乎也加速提高了人们对电子合同的接受度。本文将解密相比于书面合同,电子合同是如何保障签约主体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的,并提出一种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机构传统业务的新模式——在线签约公证平台。

【本文阅读时长大约6分钟】


一、从立法层面到企业应用场景,拥抱合同形式新变化


    疫情期间,已有企业和张江公证处合作,通过我处自主研发的在线签约系统与员工签署了防疫承诺书,进行复工管理。事实证明,电子合同在线随时随地签署的特性,将以往纸质合同可能需要一周才能完成的签约流程,缩短到了几分钟,彻底将HR从重复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员工权益。


    出于法律文书的严谨性要求,人们较习惯使用纸质版合同盖章签字,以确保本人真实意愿以及存证需要。然而“萝卜章”案件的频频发生,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传统方式是否真的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加之纸质文件在保存、传输方面的不便,使得电子合同成为了近年来的热点话题。今年2月,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就表示,“金融监管部门要改进工作,对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要充分的认同”。

    科技赋能社会发展,法律文书电子化是必然的,电子签名技术以及密码学的成熟,更使得电子合同的身份认证、后端加密和不可篡改成为可能。立法自然要回应现实需求,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予以规制。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又经过修订,以下简称其为《电子签名法》)出台,正式认可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为电子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认定提供了司法依据。《民法总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一步规定了关于电子形式意思表示的到达规则,《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则从电子合同基本原则、订立系统、保密安全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完善了流程标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的出台,对合同文件数据安全、规范市场环境至关重要。通过以上法律法规,我国逐步形成了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则体系。

 


二、传统纸质合同弊端一直存在  疫情加速认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除了具有节约企业成本、帮助提升效率的利处外,更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签约主体合法权益。

人社部函中提及了关于电子合同的两个要点:

    1.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电子劳动合同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数据电文其实就是法律文本经过某些处理得到的一串数字信息,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属于《合同法》承认的“书面形式”的一种。而对于其他要求,不论是立法还是技术层面,已经相对明确并得到了司法实务的承认。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解释了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以上四点要求是电子合同有效性的基础,我们可以将其简称为“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当事人对电子合同产生效力性争议时,法院一般会对其进行审核。【参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特36号】。

简化之后,我们会发现,传统纸质合同的合法、有效也需要这样四个条件,那么电子签名如何能够做到比传统方式更能保证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呢?


1.真实身份及真实意愿

    对签约方真实身份的确定,是通过各种实名认证方式进行的,如身份证+人脸识别等。意愿认证则是在每一次签署前对用户的意愿再次进行确认,保证是用户本人操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如让用户读一段话、指纹登入等。目前第三方签约平台基本都已和公安部联网,可以有效避免“萝卜章”现象。

2、签名及原文未改

    目前已经被司法实践直接认定有效的是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即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其实现方式的核心是数字签名技术、权威认证机构(CA)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可信时间戳。

    数字签名是非对称算法和哈希算法的联合运用,可以实现防抵赖的目的。任何不同的数据经过哈希算法后得到的哈希值都是不同的,而任何相同的数据经过哈希算法后得到的哈希值都是相同的。因此,签署后,如果签名人对签名进行改动,也即改动了哈希值,而这种改动是可以轻易被可信CA认证的公钥识别的(技术问题,不多赘述)。此外,“可信时间戳”就是由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证明时间的电子凭证,可以确认电子合同签约的时间点。以上三者如果结合,能够保证电子数据自固定之后的完整性,也就达到验证“签名未改、原文未改”的目的。


    总之,电子签名技术可保证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通过加密技术保存的电子信息,任何利益相关方都无法篡改、销毁。切实解决了传统纸质合同易丢失,易被篡改、漏签、冒签的痛点。



三、公证加持全流程 司法端电子合同证据效力优势突显


    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明确,除有相反证据,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故当签约双方发生争议需要通过法律层面解决的时候,满足前述要求的电子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为法院采信。但一般系统生成的电子合同(自行收集)证明力低,当事人如若需要自证签名真实性、未被篡改等,往往会陷入困境。因此目前通过专门从事电子合同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合同缔结、存管和认证,是较为妥当的选择,可信度和效率均更高。而考虑到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电子数据的采集和提取极为关键,因此存证取证操作是否方便、规范,认证是否简便,很重要。小编建议实务中要尽量选择与公证流程衔接顺畅、法院或仲裁机构容易采信的电子合同服务商进行合作。


    新版《证据规定》在可以确认中立第三方平台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提及,要积极开展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数据存管公证服务,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解决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金融交易纠纷。

因此,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公证处签约平台进行电子合同签约,将签约全程置于公证机构的监督之下,并将电子合同的数字信息保存在公证处数据库中。此种签约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公证处具有天然的中立属性,全程留痕,形成闭环证据链,电子信息安全性能够得到保证;其二,发生纠纷时,签约主体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取证、固证及出证服务,大大降低举证的时间成本、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其三,债权人可通过平台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即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公证处提供的“签署+存证+公证”一站式服务,便捷、高效且安全,让当事人全流程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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