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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中的老洋房为何上交国家?继承公证了解一下 | 公证家事法律服务篇


    小编最近被单位同事安利了电视剧《安家》,说是很好的写作题材……,果然,看到其中一段关于继承公证的故事,小编有点激动!

    江奶奶和宋爷爷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和两个外甥住在一幢洋房里。江奶奶的父母在生前将洋房的第二层赠与给了江奶奶,剩余部分则归两个姐姐所有。姐姐去世后,各自的儿子继承了相应的份额。后来,宋爷爷病重,为了继续治疗,江奶奶想要卖掉这套房子,但无奈两个外甥并不答应,甚至故意躲着不见面。宋爷爷去世之后,除了两个外甥,江奶奶再无其他亲人,于是前往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她所拥有的洋房的第二层捐赠给国家。江奶奶去世后,两个外甥打起了遗产的主意,但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被告知江奶奶存有一份公证遗嘱,其中已经写明了洋房第二层的归属,因此两个外甥无法得到房产,故事的结局可谓大快人心。

    当然,我国《继承法》严格规定了法定继承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岳父(公)、岳母(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同时,第32条又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使江奶奶没有立这份遗嘱,在没有其他可继承的法定情形下,房产份额依然不会由旁系外甥来继承。

    说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有一丝疑惑,为什么江奶奶的外甥要去做继承公证?如果公证遗嘱中已经明确了遗产归属,继承人还需要做继承公证吗?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各自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真的没有办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吗?

别着急,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前一期,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遗嘱公证,

那么,继承公证又是什么呢?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申请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身后向公证处申请,后者则是由被继承人在生前自行申请。

由此也可以看出,遗嘱公证中,继承人并未参与立遗嘱的过程;而办理完毕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各自的遗产继承份额基本可以确定下来,且继承行为真实合法。因此综合衡量责任、效率,很多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会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方能办理房屋过户。

那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哪些合法的方式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呢?

1.特殊的两类人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基于这两类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别扶养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了他们取得遗产的权利。

2.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的采用的是遗嘱形式,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需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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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哪里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不过,对于上海市来说,上述“所在地”的概念并非仅限于某个辖区,即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区的继承公证事项。

2.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当事人需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另外,公证机构在出具继承公证书前一般会向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及户籍地派出所查询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公证人员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3.公证机构能提供哪些服务?

(1  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先行查询公证行业遗嘱库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继承人生前嘱托被遗忘。

(2  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公证机构可以在出具公证文书后提供代办房产抵押登记等服务。

(3 “绿色继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证券等新的财产形式层出不穷,为防止日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有所缺漏,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向公证处申请遗产清单备案服务,定期更新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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