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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服务助力家事信托的新思考


公证机构对家事信托的特殊价值

(一) 家事信托:财富传承与风险防范的最优安排

    家族财富的传承保障与风险防范始终是高净值人群关注的核心问题。传统的财富 传承流转方式较为单一,往往仅限定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该等传承方式受限于具体财产情况、继承人自身经营财富的能力,无法防范因婚姻家庭关系变动、家族企业内部运营及外部环境变化给家族财富带来的相应风险。

    与传统继承方式相对应,近年来逐步涌现出一些新型财富传承方式,诸如家族财富专项基金、家族信托、作为“高端理财/保险/医疗/教育/移民综合服务提供商” 的家族办公室等。其中,家族信托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

    我国《信托法》从法律层面对“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i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托成为众多资产管理制度中唯一可实现风险隔离、破产隔离的财产制度安排。设立家族信托可帮助委托人实现“资产保护、财产传承、信息保密及财富管理”的诉求,从而达到对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经营风险隔离、婚前财产保护、多成员家庭婚内风险防范、家族企业传承、解决委托人养老顾虑等诸多目的。

(二) 公证机构在家事信托中具有独到角色优势

    公证机构作为被国家赋予公信力、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在标准的家族信托业务中,其角色可涵盖从前期尽调、文本签署到后期 监察监督的全流程。该类业务中,我们将公证处定位为“‘锦上添花’的业务全流程支持者”。

    同时,针对尚未满足家族信托设立门槛、而又想实现财富传承的“准家族信托” 委托人,公证机构也可利用其在家事领域的专业经验,为该类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该类业务中,我们认为公证处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为便于表述,本文拟将“家族信托”及不满足官方家族信托设立标准的“准家族信托”统称为“家事信托”。

标准家族信托中的公证处:

“锦上添花”的业务全流程支持者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家族信托的设立标准被界定为“信托目的为保护、传承和管理家庭财富”、“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 万元”、“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ii。

    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专家,产品线完善、投资渠道多样,辅以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家族信托+公证处”这一搭配无疑是能将信托制度“风险隔离、 财富传承”优势最大化的绝佳组合。根据我处实践经验,公证机构在家族信托中的角色可涵盖从前期尽调、文本签署到后期监察监督的全流程。

财产核实处置

    公证书具有证明被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家族信托设立前,公证处可协助信托公司尽调,如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清点查验委托人存放在某银行保管箱内的玉器金条等实物,核实其权属情况。

    此外,夫妻双方可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拟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明细、其他财产权利归属及处置,该等经公证的协议与非公证文书相比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

合同签约公证

    作为非标信托中最具“个性化、定制化”特征的业务门类,家族信托往往涉及诸多 法律文本,如信托合同、配偶/单身承诺函、信托财产交付确认书、监察合同、 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股权信托)、房屋转让协议(涉及不动产信托)、遗嘱(涉及遗产处理)等。

    根据行业惯例,家族信托客户实际签约时,信托公司往往会对委托人签署全套法 律文本的过程进行“双签双录”(即录音录像)。公证处可根据信托公司要求,配合信托公司对家族信托客户签约进行现场公证或视频存证,以确认其签约意愿及签章的真实性。

    此外,为响应委托人对电子合同签约不断增加的诉求,张江公证处开发电子合同签约公证平台,并尝试海外远程视频办证的业务试水,受理海外华侨的公证申请。

 会议现场监督

    除传统的资金形式家族信托外,股权信托是非现金形式家族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信托,即家族企业的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或上 市公司股票转让予信托公司,同时指定其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从而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

    股权信托设立后,家族企业股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将家族企业交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进行经营管理,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仅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行使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享受分红等),可有效解决股东子女无意继承家族企业经营但仍可享受家族财富的问题。

    该等情况下,在家族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公证处可对会议进行全程监督, 履行诸如股东代表身份核实、签到人数清点、会议纪要记录等职责,确保相关会议召开合法合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信托财产管理监察

     家族信托可以引入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目前业内家族信托多引入家族办公室或者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监察 人。

    我们理解,公证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由其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代表、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进行监督监察,与公证法要求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能的本意一脉相承。相较于其他营利性机构,公证处在公信力与客观度上或更具一定优势。

    以张江公证处与某信托公司合作的家族信托为例(交易结构如下图),委托人聘用我处担任信托监察人,监察职责包括监督受托人在信托运行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信托税费支出、信托财产投资等事宜,并向委托人出具专项监察报告。


准家族信托中的公证处:

“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如前所述,家族信托被监管部门严格限定为同时符合“以财富保护传承为目的、 信托财产不低于000 万元、受益人应具有他益属性”标准的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未达到1000万元标准的信托,虽不能冠以正式的“家族信托”的名号,但仍可通过“单一他益”(即单一委托人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的模式,通过合同约定实现财富传承与流传。

    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即单一他益资金信托不再被监管认可。而“以未达到 1000 万信托财产设立的单一他益资金信托” 能否被认定属于服务信托,综合此前的《通知》及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iii我们理解,对于该类尚无明确适用法规的准家族信托,公证机构可利用其在家事法律领域的专业经验,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以张江公证处办理的某案为例,委托人在我处进行遗嘱公证,同时与我处签署《资金 监管协议》,委托我处对其 1000 万资金进行监管iv:存入公证处的监管账户,在特定事项发生时,我处根据合同约定或委托人指令向其指定的家庭成员进行资金支付。委托人去世后,我司协助其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过户手续(如需),并根据遗嘱及相应合同履行其他职责,如定期召集委托人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等。

    张江公证处在上述案例中实际扮演了“资金监管人+遗嘱公证人+遗嘱执行人”的角色,这一案例是公证处非营利性机构属性与家事法律服务专业属 性良好结合的典范。

遗嘱公证

    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方面有着丰富经验。虽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删除,但公证遗嘱依旧证据效力最强,且公证处可对遗嘱存档永久保存,并将信息录入公证行业遗嘱库,相比自书、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具有不会丢失、效力可追溯、可查询等特征。

遗嘱执行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制度,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财产等。公证处作为具有丰富遗嘱公证与遗产继承的专业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可确保被继承人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注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 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 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ii《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iii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 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 托业务。

iv 注:虽然该项目符合家族信托设立的金额标准,但我们理解公证处为准家族信托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与本项目逻辑一致。

作者简介:王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就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于华宝信托任高级法务经理、于华澳信托任业务部门副总经理,十余年金融法律从业经历,在信托传统投融资业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现为上海张江公证处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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