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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的正确姿势:写给每个想安度晚年的你


经过连续六个工作日的“摧残”

小江我终于迎来了久违的周末

又可以一边吹着空调吃着烧烤

一边开心地刷着渣浪热搜啦!

突然,一则社会新闻映入眼帘:《公职人员、福利院内外勾结,变卖转移两名残疾老人房》。天呐!怎么会有这么可恶的人,内外勾结把失智老人的房产变卖!骗的可都是老人的养老钱啊,希望这些可恶的骗子都原地爆炸一万遍!



愤怒过后冷静下来,小江我还是认真梳理了一下这个案情,大概是下面这个样子:



也就是说,盛某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

    同时,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子女、配偶,因此,在其父母去世又没有遗嘱指定监护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监护制度,当地残联工作人员叶某被街道居委会指定为盛某监护人。

    而监护人有权代被监护人处分其财产,于是,叶某就“瞒天过海”“围魏救赵”,与盛某所在的福利院负责人江某沆瀣一气,用“以房养老”为由办理了后续房屋过户。

    这个案例凸显了没有第三方机构监管的情况下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维权困境: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法定监护人过世后,如果新监护人与外部机构串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被监护人无法从外界得到救济(外界也无从得知其利益受损)。

    小江觉得,公证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可以在“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中体现出自己的独特价值。张江公证处也已落地了类似业务,这是公证处非营利性机构属性与家事法律服务专业属性良好结合的典范。


     上述案例中,公证处作为“意定/遗嘱指定监护公证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立遗嘱人事先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并约定:在监护人处分、变现被监护人名下房产或其他等重大财产时,所得款项进入公证处监管账户;公证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符合约定方进行款项划付,有效保护被监护人财产。

       这一模式中公证处往往还可能承担“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即在委托人去世后,公证处协助其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过户手续等。

       此外,作为唯一有法可查的提存机构,当被监护人财产有可能灭失时,公证处也可依申请对其财产进行提存,最大化保障被监护人利益。

       房子是安土重迁的中国人最为看重的不动产,“以房养老”也将成为未来主流养老方式之一。小江真心希望,有公证机构参与的“以房养老”模式,可以为每一个努力奋斗过、奋斗着和继续奋斗下去的你,带来一个宽心省心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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