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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托付信任:来谈谈你们关心的“意定监护”

       根据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我国当前已逐渐逼近老龄、超老龄社会。由此社会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问题作出规定,而《民法总则》则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成年人,可谓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但当下意定监护的制度缺乏细化规定,引入公证程序不乏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蔡依林《不一样又怎样》MV截图

疾病、失能、失智,未来无可预知,但人的本能告诉我们,假若有一天心智不再健全,我们一定希望有一个值得信赖的人陪伴在身边,照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成年人,为我们实现这一愿望提供了一项切实可行的方案。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意定监护的主体

意定监护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

2、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形式要件

必须为书面形式。

监护的内容可以包含生活照管、医疗护理、财产管理、诉讼维权和死亡丧葬等的方方面面。

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在立法上取得一定进步的同时,仍有亟待改善的缺陷。

    本质上,意定监护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例如监护人不愿意履行义务、被监护人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协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质疑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等,法院往往需要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而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时点是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已经受限,直接向监护人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恐怕无法实现。因此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引入配套的第三方监督,以保护被监护人极为必要,而通过公证程序对协议签订予以证明不乏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首先,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法律专业人士,相较于仅由公民自书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人员能够帮助审查或起草协议文本,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其次,公证人员通过身份识别和行为能力确认,保证缔约双方具有缔约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通过对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最大程度保障日后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再次,不同于日本、西班牙等国家,我国没有明确的机关对监护信息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而公证机构不仅具备意定监护公证的经验,还可以对协议原件进行永久保管和备案,防止协议毁灭、被篡改。

    事实上,实践中已有相关公证的指导性案例——司法部于2017年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1号“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中,意定监护协议的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在保障当事人隐私权的同时,更是公证机构对监护登记制度的一次探索。

    最后,意定监护公证不仅仅只是一项单一的公证事项,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如监督监护履行、资金监管、遗嘱信托、遗嘱公证(包含遗嘱指定监护人)、继承公证等等,使得监护事务、处分财产能够得到综合性的安全保障。

     当然,小编也要提醒各位,意定监护中,未来监护人的选任极其重要。意定监护的启动大都在失能失智阶段,监护人应当能够依照被监护人的意愿、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如此方能实现设立意定监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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