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张江公证处参与承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管规则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及其法律责任。
      为响应国家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促进金融健康发展,了解行业意见和呼声,2022年元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上海律师协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金融与银行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成功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实务部门专家,以及高等院校学者、智库专家、行业与企业界代表等。
      本次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单元是主题发言,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汉盛高级合伙人金震华律师主持。

      在主题发言阶段,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做了“在价值与规则之间”的主题发言,指出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着价值判断,而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是具有强烈社会属性的经济立法,在鼓励金融创新上要持谨慎态度;同时强调在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制定中,应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体与行为的关系、规范与处罚的关系。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从地方立法与监管的角度,肯定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既填补了国家层面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也对从粗到细的监管作出了补充;同时提出须明确县一级机构监管权限的建议,坦言地方金融执法所存在的困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指出,将监管职责下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时要做好协调的工作,并且加快配套细则的制定,明确权责。她指出《条例》的思路可以概括为三点:统一标准;中央规划、地方担责;全国业务中央批,地方业务地方批。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钱瑾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践,介绍了目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组织特点是存量大、头部机构特征明显、行业升级转型困难;近年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重点在建机制、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四个方面,监管导向是从以服务为主转向服务与监管并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分享了题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的发言,主要从“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和“监管权的横向配置”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条例》的具体条款作出分析;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上,包括了中央和地方的配置以及省级与省以下的配置,体现出监管权下沉的趋势;在监管权的横向配置上,围绕着商事登记、罚则、监管对象、附则展开谈论了《条例》存在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与浙江大学李有星教授由于疫情未能到场参会,但是同步在线上分别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强力教授从六个方面展开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建议,包括《条例》的性质和定位问题、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内涵和外延、争议较大的跨区域经营的问题、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机构设置以及强化配套措施、条例的附则问题。

      李有星教授分析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也指出了《条例》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条文重监管而轻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定义的不妥、市场准入等制度的缺失、中央与地方监管体制构建的不适宜、业务部门指导不能替代行政职能、风险处置手段强度弱、金融科技化缺失、提升基层监管能力规则空白等等。

      华东政法大学邹荣教授以行政法视角对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提出了独到的建议,指出目前《条例》解决了地方机构可以有监管职责的问题,但是未解决金融监管规则依据以及谁来监管的体制问题;同时强调立法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能做中央金融、地方金融的分类,而应将重点放在“监管分工”上;此外,关于处罚目前都是对机构的处罚规定而不是对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金融是行为的,因此更加需要国家层面的基本规范依据。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处长张继红发表了题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研究》的发言,指出《条例》制定的背景在于要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具体做法上要协调好监管与服务的两种看似冲突的目标;并重点针对《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股东履行补充资本义务”进行分析,指出了《条例》存在的用语过于政策化而非法律化,以及过度加重了各类股东义务的问题;此外建议增加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单元为圆桌与谈环节,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科创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主持,各发言嘉宾踊跃表达观点,氛围热烈。

      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翔宇律师指出《条例》的修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需考虑所谓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经历的历史背景的变迁;其次需明确《条例》的目标;第三点指出需确保“央地机制”(即中央和地方的机制)的权责一致,确保操作性和可行性;第四,需要立法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第五,地方金融组织的跨区域展业的标准需要避免一刀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教授认为《条例》尚未完全解决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在紧张关系,“地方金融组织”概念的适用也存在问题,但是很认同《条例》对立法范围的界定。

 

      华东政法大学肖宇副教授指出《条例》的用语偏向于政策性文件,部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并对涉及人财物和对区县授权的两个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何颖副教授指出《条例》的整体框架思路十分清晰,第二章是对“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并重”的具体体现,第三章则弥补了行为监管的弱势,并着重对第二条中的“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并重”进行了分析。


      上海政法学院赵园园副教授认为《条例》虽然还存在一定问题,但依然意义重大,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并就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提出了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夏文涛博士指出了《条例》出台后在解决“卡脖子”问题、细分监管权和加强金融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优势,并结合行业实践和地方立法指出了五点不足。

 

      汉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条例》提出了三方面建议。首先,《条例》应增加前瞻性规则设计;其次,要加强正规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相互联动和支持;最后,要在税收方面更多地保护地方金融机构。

 

      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朱正言提出目前《条例》应更多考虑国际化背景,可借鉴部分欧洲国家主要以金融商事法处罚的监管模式,有利于降低司法人力成本、组织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海南岛和上海应在整体监管条例大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取得自由制定细化、完善、修改的权力。

 

      格联律师事务所杜歆律师结合自己在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领域的实务经验,讨论了现行条例下不得跨省展业的问题,并在监管层面提出可以从“融物”的角度进行监管的建议。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龙飞律师也围绕《条例》中不得跨省展业的规定进行了深入探讨,尤其是针对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分别从历史渊源、《条例》的规范意义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分析了这一规定所存在的不合理性。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立法的重要建议作用,并从《条例》的背景、正面意义、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研讨会发言进行了总结。首先,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大背景,即(1)新发展格局,是以内循环为主的双循环发展格局;(2)共同富裕;(3)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其次,《条例》在正面意义上,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积极意义:(1)从全国层面解决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法律地位问题;(2)贯彻了中央制定规则、地方负责执行的原则;(3)压实了地方的责任,以风险处置为重点;(4)把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5)回应了地方的现实需求。最后,在存在的问题上,重点指出应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1)法律规范与政策导向的关系;(2)统一规范与地方特色的关系;(3)地方权力义务及责任的平衡关系;(4)发展与监管的关系;(5)总则要求与细则的关系;(6)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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