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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双方通过公证电子签约平台签署和解协议

    1886年5月1日,受压迫的美国工人开始了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伟大斗争,并最终取得胜利。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将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节”。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或劳务合同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合法解决。近日,我处在疫情期间为劳动双方提供公证电子签约平台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双方为某公司和其前员工,双方因劳动争议诉诸法院,后均有庭外和解的意愿。因受疫情封控政策影响,双方无法见面签署协议,也无法通过纸质合同快递分别签署协议,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我处了解能否通过公证处解决签约问题。


    我处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后,建议双方通过“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电子签约平台”在线签署和解协议。公证员通过视频连线确认了公司和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和解协议》的电子版上传至我处电子签约平台,经平台对双方人脸识别、活体检测核验通过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在线进行了签署。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提出将签署后的电子合同在我处存证,以将客观的签署行为及签署的意思表示固化成电子证据,有效约束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续,我处将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电子数据存证证明书。如果当事人有需求的,我处也可以进一步出具公证书。


    那么,公证处提供的电子签约平台和其他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有何不同呢?通过我处电子签约平台签署协议,全程都是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完成,后续出具的公证书属于公证证据。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因此,通过公证处的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更能确保合同效力,保障签约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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