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交流,深入探讨遗产管理人等前沿家事法律制度问题,值上海市张江公证处成立五周年之际,由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新时代家事法与公证前沿问题研讨会暨张江公证处成立五周年系列论坛”于2023年6月30日在上海科学会堂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宝信托、云南信托、中伦律师事务所等理论届、实务届十多位专家参与发言,近150位来自律所、金融机构的代表参与本次会议。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董海峰为研讨会作开场致辞。董海峰在讲话中提到,五年前,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作为上海市首批合作制公证机构之一,正式开启了公证行业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五年来,公证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上海公证行业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加大减证便民力度,更深层次地推进公证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从而推动行业服务理念、制度、作风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的法律服务需求。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作主办方致辞。张磊表示,在上海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始终与上海司法改革发展同频共振,把握时代脉搏,深耕公证职能,服务社会经济民生,党建工作焕发新活力,队伍建设持续发力,理论研究成果斐然,信息化建设亮点纷呈,服务能力和公证质量显著提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接下来,张江公证人将携手共进、并肩同行,始终坚持公证人的初心使命,为深化新时代工作改革创新推进张江公证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

随后,研讨会进行两个阶段的主旨发言,第一阶段的主题是“家事司法与公证事业的发展”,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晓喆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带来《公证制度在处理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应用》主题演讲。冉教授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登记制度应与公证制度相结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只作形式审查,对于诸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约定财产范围、权利的真实存在与归属等审查事项则可以由公证机构提供权威公证文书,这样即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预私人生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家事合议庭审判员王露露从“探索公证机构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前置”、“公证服务创新思维,避免纠纷的发生”、“法院与公证机构的交流”三方面做《家事审判业务与公证服务耦合协调分析》主题分享。王法官提到,审判机构和公证机构应多开展交流,以便促进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可以借助公证机构专业取证渠道协助开展家事法纠纷的化解,在公证人员无从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时候,也可以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者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发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围绕“意定监护中公证制度的适用”展开分享(李瀚琰博士代作汇报)。林处长指出,公证机构的公证权是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权力。意定监护的制度适用,需要经过事前调查、订立意定监护协议、认定本人意思能力、制定和发放监护人资格证书、审查监护报告、监护监督等流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养,要做到不侵犯私权,同时施加必要的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保护,公证机构无疑是最适合为意定监护制度推进与运行保驾护航的职能机构。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分享了题为《公证服务与律师家事业务的有机结合》的发言,具体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展开。人身权方面,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意定监护公证、医疗预嘱公证;财产权方面,公证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保管,遗产提存,继承公证,遗嘱信托,遗嘱启封、宣读、执行与遗产管理,资金监管等。公证机构与律师家事业务相结合,能多维度、全流程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华宝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总经理王妍分享了《私人财富传承保护与家族信托》主题。王总提到,中国高净值客户未来三十年有数十万亿的财富要传承给下一代,而家族信托因其“财产的隔离性、利益分配的定制性、投资管理的连续性、信息的保密性”等优势,成为满足客户资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当之无愧的优秀选择。

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舒广针对上半场的话题进行评述。叶教授先对每位发言嘉宾的分享内容进行了概括和论述,并对公证在家事法方面为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提出了他的见解。舒总则认为,在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和独立性的问题上,跟公证机构的合作能够系统性地、多层次地解决问题。

下半场第一环节举行的是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第三期)授牌仪式。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副主任姚良鸿、管委会委员朱欣雄为本期入库的机构和专家颁发了证书。

随后进入到主旨发言阶段,主题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展望”,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郝振江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范一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困境与优化径路》分享了独到的建议。他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有四个方面:1、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2、优化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3、探索遗产管理人的终止规则;4、完善管理人选任的程序机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教授通过案例引出“继承人推选的是遗产管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话题。王教授指出,遗产管理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且不受继承人约束,其和委托代理人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方面完全不同。继承人推选的可能是管理人,也可能是委托代理人,公证机关在办理业务时应认真区分,分别办理委托公证和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同时对继承人和债权人负责;委托代理人则根据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对继承人负责。实践中大多数专业服务机构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介入遗产管理事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带来的是《如何以遗嘱方式设立并登记居住权》的主题分享。汪教授提出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形式,应当同等对待,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夫妻共同遗嘱常与后位继承制度结合使用,宜解释为将房屋所有权由共同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直接继承,同时为生存配偶设立居住权,以实现遗产向下流转以及预防遗产外散等功能。我国继承实践还承认通过继承协议这一死因行为设立居住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从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难点问题为切入点进行发言。贾律师提到,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两种情况,即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贾律师分别分析了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难点,其中两者的共性难点在于:1、法院出具特别程序判决书(指定民政局),是否还需要对“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均放弃”进行再核实;2、关于指定民政担任管理人“住所”认定的问题;3、关于财产核查的难点;4关于案件处理中的财产控制与执行过户的难点;5、关于委托第三方经费来源的难点。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司法辅助部部长、公证员王可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可考虑的公证解决方案。他指出,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化解纠纷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在于遗产分割(补偿)方案的制定、固定和执行,而公证可提供的解决方案包括:1、提存公证和资金监管公证;2、遗产分割补偿协议公证;3、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公证;4、遗产管理人证书和委托书公证。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常务理事许莉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俊针对五位发言嘉宾的分享进行与谈和评论。许教授提到,现有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实际要解决的是继承人空缺情况下的合适被告主体问题和诉讼担当问题,目前实践中更需要解决的是“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难点”问题。肖教授则从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相应的责任承担角度分析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的困境和出路。

最后,主持人郝振江副院长宣布会议结束,本次会议在全体参与者的热烈掌声中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