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5年10月25日,第八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协办。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香港大学、澳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多所高校的理论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中联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我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叶名怡教授、刘洋副教授、马强伟副教授、周心童老师、李淑梦博士后及部分博士研究生也出席了本次会议。百余位嘉宾齐聚一堂,围绕家事法前沿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与交流。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伊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与传统将家庭伦理上升至家族层面的观念不同,当代家事法更加注重个体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地位,强调配偶间的平等关系、外部法律关系的协调,以及对子女权益的特别保护。从历史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来看,权利义务的平衡始终都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这一问题在当下家事法研究中亦得到充分体现。最后,宋晓燕教授表示,希望在本次学术研讨会上,各位同仁能就这些跨越时空的核心议题,贡献自己独特的见解与分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与议题设置,指出本次研讨会涵盖家事法理、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婚外赠与、离婚析产及监护制度等多个重要领域,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核心问题的全景式深入研究,这些议题对填补理论空白与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他强调了家事法研究在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他特别建议将会议成果汇编成册,以期为未来的司法解释的完善与家事法律制度建设提供重要的学术参考。最后,他表示此次研讨会的成果将成为高校家事法研究的重要思想宝库,并期望通过学术交流持续提升研究水平,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家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首先向与会嘉宾表达了感谢与重逢的喜悦。他回顾了张江公证处与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深厚渊源。随后,他重点探讨了公证制度的专业议题。他指出,我国的公证制度相较于大陆法系的典型模式尚不完善,其核心特征——国家通过“法定公证”对民商事行为进行事前干预——在《民法典》中体现不足,导致若干制度概念在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接着,他介绍了公证处的最新举措——发起成立了上海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遗嘱法律服务中心”,并期望能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支持。最后,他展望未来,提出了一个具体的合作倡议。他提及正在开展的德国《非诉事务移交公证人法》研究计划,并希望借此契机,邀请以叶名怡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共同参与一个关于《公证法》修改的课题研究,共促我国公证制度的科学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本次会议延续了往年国际化、高规格的传统,邀请了香港、澳门地区的知名学者以及多位资深教授参会,也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支持,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王丹法官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执笔人,近年来首次参加地方高校学术会议,便是来到上财家事法学术研讨会。他另外还提到,不少学者是克服重重困难,甚至将多年来的第一次离京出差奉献给了本次会议,或是坐夜班火车赶赴上海参会,这份情谊让他深感温暖。在谈及家事法研究现状时,他指出,该领域的学术力量正在不断壮大,展现出蓬勃生机。会议共收到了来自全国顶尖法学院校的七十余篇博士生投稿。最后,他对新近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在解决社会与法律难题方面的成功表达肯定,并展望未来,呼吁学界与实务界继续通力合作,为后续的民法典继承编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贡献智识力量,并祝愿所有嘉宾在上海财经大学度过美好而充实的一天。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 家事法理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家事法理”,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他强调,家事法理的研究对于构建稳定的社会基础秩序、促进社会公平与实现个体福祉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家事法制度不断完善的理论基石。
第一位报告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徐国栋,其报告的题目为“多族类家庭的理论与实践”。他指出,国外动物在民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从“非物”到“有感生灵”再到“家庭成员”的演变过程。而我国《民法典》未出现类似发展,受“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及动物权利理论研究不的影响足,相关立法仍显滞后。随着我国宠物数量的迅速增长,宠物在家庭中所承担的情感角色日益重要,但法律保护的缺失也引发了实践困境。徐国栋教授提出,宠物因认知局限,可被界定为永久的“半主体”,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由监护人代理。此举将推动民法的调整对象从“人与人”的关系,拓展至“人与一定范围动物”的关系,体现了对社会结构与家庭形态变迁的法理回应。
第二位报告人为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欣,其报告的题目为“法院如何裁判受虐妇女杀夫案?”。他通过对2002年至2024年间358起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纵向研究,分析了中国法官在法条主义、态度主义与制度主义之间的裁判逻辑。研究现实,中国司法实践呈现出"有限法条主义"的特征:法律改革虽能塑造判决结果,但必须以保障法官制度安全的方式落实。司法专业化淡化了城乡差异等态度因素,而制度主义最具解释力——法官倾向于策略性选择既能规避改判风险、又符合绩效考核的法律规则。研究还发现,律师类型对裁判结果并无显著影响。结论表明:在中国科层化司法体系中,有效的法律改革关键在于提供与制度逻辑契合的可操作规范,而非宏大理念。法律的重要性,以其符合司法系统的制度安全为前提。
第三位报告人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其报告题目为“我国家事法领域中的象征表达”。他指出,家事法兼具工具性与表达性,后者体现价值原则与治理目标,是其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的关键。我国现行家事法已超越纯粹私法,形成私法与社会法交融的混合模式。其中存在诸多“象征表达”条款,虽难以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但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体现,仍具法律原则功能,并可通过制度设计融入权利体系。他强调,应注重象征表达的衔接性与必要性研究,以完善家事法治。
第二单元 遗产继承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遗产继承”,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方新军教授主持。他指出,学术研究与实务经验均表明,遗产继承问题远非简单的财产交割,而是一个深刻影响家庭微观结构与社会宏观秩序的关键节点。
第一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教授,其报告题目为“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财产的处分权”。他指出,遗产管理人依法享有独立、排他、优先的处分权,可对抗继承人。该权利包括临时处分、偿债处分和分割遗产,通常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资产变价。该处分权在内部对继承人所有权构成限制,在外部则可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他强调,遗产管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须以必要为限,尽到与其身份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并在债权申报期内暂停处分。若不当行使权利,管理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汉副教授,其报告题目为“所有权制度:遗产管理人的重大障碍”。他指出,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可为遗产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支撑,其中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和专业性尤为关键。
第三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唐波涛老师,其报告题目为“遗嘱自治精神气质的缘起与变迁”。他介绍了罗马法中的遗嘱自治、遗嘱自治的缘起和遗嘱自治的理论基础。
第四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巧莉,其报告题目为“论死亡不破合同——合同地位概括继承的识别与效果”。她指出,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合同权利义务通常由继承人概括继承。为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死亡不破合同”,需通过程序通知、可继承性判断(依意思自治、信赖基础等标准)以及维持合同同一性等措施予加以保障,以避免对合同相对性造成过度冲击。
第五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邦铃,其报告题目为“代位继承发生规则的重构与衔接——以制度功能与被继承人意愿为视角”。她指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发生原因有限、与必留份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她认为,改革应围绕被继承人意愿为核心,限缩“放弃继承”等情形下的代位,并依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其直系晚辈血亲能否代位。同时,在与必留份制度衔接时,需以“扶养义务”为关键,优先保障被继承人意愿。
第六位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陵升,其报告题目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析”。他指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诸多学说均存在理论缺陷。经辨析,他认为其地位应采“固有权说”,即将其理解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限,而非代理或信托关系。此说能最合理地融入现有法律体系。
第七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浏宇,其报告题目为“债权人保护视角下放弃继承效力瑕疵的规范体系”。她指出,放弃继承是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的特殊行为。其效力判断除技术规范外,需引入家庭伦理与公序良俗进行外部评价。其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此处的法定义务特指基于家庭伦理和遗产秩序的义务,不应扩大至普通债务。她认为,对债权人的保护应主要通过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和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来实现,而非轻易否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在自由讨论环节,王丹法官指出,家事法领域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交流融合正日益紧密。在谈及遗产继承专题时,她透露,继承编司法解释的制定因体系庞杂仍在持续推进中。针对会议研讨内容,她着重剖析了当前继承实践中的核心难题。在遗嘱效力认定方面,她指出,司法实践长期面临要式行为瑕疵的认定困境,具体表现为遗嘱日期缺失、见证人签字不规范、页码签署不完整等形式要件不完备情形,这导致法官在严格形式主义与实质真实意思探求之间陷入裁判困境。同时,遗嘱真伪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尚不明确,尤其是笔迹鉴定的启动主体与证明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规范。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她对实务中出现的将程序性指定与实体纠纷合并审理的探索案例持审慎态度,认为这种做法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配套完善。目前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边界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持续探索,并建议考虑建立与公证制度的衔接机制。她最后强调,继承领域正呈现出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深度融合的趋势,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机制创新来应对日益复杂的实践挑战。
第三单元 家庭财产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家庭财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主编曹险峰主持。他指出,本单元五位报告人的研究不仅深刻阐释了家庭财产制度的内在价值与规范目的,还将研究视野延伸至外部法律体系。重点探讨了家事规则与合同法中法律行为效力、物权法中财产权变动等基础规范之间的复杂衔接与协调难题。
第一位报告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玉教授,其报告题目为“身份关系嵌入下的夫妻公司法律规制路径优化”。她指出,构建家事法与商法的衔接体系的核心在于区分夫妻在商事活动中的身份与责任。她认为,可以通过确立身份转换、财产区隔与责任限定等规则,避免因财产混同而直接穿透公司面纱,从而平衡保护公司债权人与股东配偶的权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曹薇薇教授,其报告题目为“婚内赠与视角下夫妻财产约定的理论逻辑和规则优化”。她主张,应将夫妻财产约定视为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财产制度,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并严格限制赠与撤销权的行使,以维护家庭伦理与诚信。她建议,通过完善规则体系并协调与其他家事制度的关系,实现个案的公平。
第三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龙俊教授,其报告题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重归属规则”。他指出,随着民法典及其系列司法解释的实施,我国正逐步形成区分内部归属、外部归属与最终归属的夫妻共同财产三重归属规则。其中,内部归属规则旨在确定夫妻之间财产价值的归属,须遵循“协力理论”,其价值导向为公平;外部归属规则用于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部交易中财产权的归属,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并不另行设定特殊规则,而完全依据财产权制度本身确定,其价值导向为交易安全;最终归属规则解决夫妻离婚后财产权的归属问题,通常以“竞价”规则作为判断标准,其价值导向为效率。他强调,这三重归属规则均可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发生变更。内部归属与最终归属可纯粹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但由于与婚姻相关的意思表示往往表述模糊,实践中存在大量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难题;而外部归属的变更,除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符合财产权变动规则中的公示要件等条件。
第四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贺剑,其报告题目为“夫妻财产的外部效力”。他指出,夫妻财产的外部效力问题,应在交易与非交易场景中,突破“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僵硬对立,转而围绕“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这两大价值的动态权衡来构建弹性规则。在交易场景下,须在保障家庭物质基础与避免夫妻行为激励落空的同时,审慎评估其对交易相对人造成的巨大信息成本与交易风险,因而倾向于在等价有偿等条件下认可单方处分的效力;在非交易场景下,则应限缩夫妻财产区分对普通债权人的效力,并通过“夫妻个人财产推定”等规则来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以避免不当损及债权人利益。他进一步指出,这一贯穿始终的权衡逻辑,也辐射至股权、知识产权等复合权利的处理,并对夫妻内部赠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等广泛的体系性问题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揭示出僵化的物权路径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多重误区。
第五位报告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庄鸿山,其报告题目为“基于共同利益的夫妻财产单方处分规则”。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夫妻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存在体系矛盾。他认为,应构建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的处分权规则,对外通过客观标准保障交易安全,对内通过主客观结合标准明确责任,以此填补规则空白,形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处分体系。
第四单元 婚外赠与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婚外赠与”,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主持。她指出,研究婚外赠与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第一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姚明斌,其报告题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第1款婚外有偿处分规则的体系检视”。他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第1款创新性地将悖俗无效与无权处分规则结合,统一规制了婚外无偿赠与与不合理低价处分行为。此举虽强化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价值导向,却可能误伤善意相对人。为平衡保护,应依据诚信原则,认可善意相对人的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对于合理对价处分等未覆盖情形,则需区分相对人主观善意与否,差异化认定合同效力。
第二位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寇枫阳,其报告题目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赠与第三人效力的双重区分论”。他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通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目的”二要件构造背俗无效规则,引发了双重类型化标准与背俗效果协调的难题。为解决此问题,他提出可引入双阶效力评价体系:一阶评价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限缩至严重消解夫妻感情的背俗性人际关系;二阶评价将“赠与目的”限缩至契合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背俗性目的。唯有两阶评价均认定背俗时,方适用背俗无效返还规则,其余情形按无权处分处理,由此形成背俗型与无权处分型的二元规范构造。
第三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汤晨旸,其报告题目为“论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救济体系——兼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他指出,直播打赏构成用户与主播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平台为技术服务中介。在财产法上,若夫妻一方打赏被认定为无效,主播需向平台返还收益,平台仅在特定情况下对用户负有数据恢复或退款义务。他建议,未来规制可考虑要求平台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以完善救济体系。
第四位报告人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大志,其报告题目为“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还规则解释与重构——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他认为,夫妻一方大额打赏可例外定性为赠与,通过严苛认定主播的善意,纳入悖俗与可撤销事由构建返还规则,同时以过错责任平衡平台、用户与主播三方权责,从而兼顾交易安全与家庭财产保护。
自由讨论环节中,龙俊教授认为,不应将第7条简单理解为必须与“无权处分”规则叠加适用。相反,他主张对第7条进行“反对解释”,即该条款仅适用于其明确列举的特定过错情形;对于大量其他类型的单方处分行为(如炒股、投资、赡养父母等),则应回归适用一般的“无权处分”规则来解决。他强调,这种体系化的解释方法能更灵活、全面地覆盖直播打赏之外的各类财产处分问题,避免因法律条文的局限而在司法实践中留下空白。
贺剑教授认为,如果跳过“无权处分”规则,仅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让接受财产的第三方(如直播平台)返还,会在所有权逻辑上出现矛盾。即,夫妻双方本是共同共有人,为何一方(丈夫)的处分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妻子)却可以不受此限制、能全额追回财产?这导致了“共有人权利不对等”的怪异现象,甚至在实务中可能引发“白嫖”等道德风险。因此,他倾向于回归并厘清“无权处分” 这一物权法基本概念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以寻求更严谨、公平的法律解决方案。
第五单元 离婚析产
第五单元的议题为“离婚析产”,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主持。他强调,研究离婚析产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深入探究此类问题,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并有效化解日益增多的相关纠纷。
第一位报告人为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澳门家庭法学会会长梁静姮,其报告题目为“中国澳门‘家事法’的最新动向——以离婚财产分割为重点”。她的研究重点包括强制调解衔接、财产计算时点、特殊财产分割及跨域法律冲突等核心问题。她指出,澳门家事纠纷解决正从司法对抗向"诉前修复型"模式转型,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其报告题目为“虚拟货币家事分割困局:离婚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洗白风险”。他指出,离婚案件中虚拟货币分割存在司法困境:法院在审理阶段普遍“不予处理”、执行阶段陷入“执行僵局”、民事程序可能被异化为洗白通道。为此,他建议构建"区分处理、分层审查"的治理框架,强化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建立全流程实质性审查机制,以平衡监管政策与当事人权益保障。
第三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婉婷,其报告题目为“离婚财产协议对债权人撤销权规则的参照适用”。她认为,在离婚财产协议中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时,需首先区分约定属有偿还是无偿。为兼顾内部安排与子女利益,应修正撤销效果,采用部分撤销与顺位撤销规则,并协同考量相关条款是否构成诈害债权。
第四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泽华,其报告题目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返还问题研究”。他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应优先通过意思表示予以解释,继而适用相应返还规则。若结果仍显不公,可借助动态体系论调整返还比例以实现衡平,同时结合家庭法原则及代际关系考察,为规则提供正当性支撑。
第六单元 身份人伦
第六单元的议题为“身份人伦”,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茜主持。她指出,身份与人伦问题具有本源性的重要意义。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财产的结合,更是身份、情感与伦理的共同体。
第一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其报告题目为“论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体系的建构”。他认为,基于重组家庭激增与家庭法范式转变的背景,可从当事人权利诉求出发,将相关纠纷类型化为虐待、赡养、继承、监护探望等类别,并分别以姻亲关系、客观扶养事实、主观情感意愿及继子女最大利益作为各类案型的核心考量因素,为构建体系化的权利义务规则提供解释论基础。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熊燕,其报告题目为“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她指出,当前亲子关系确认诉讼面临法律定义缺失的困境。司法实践通过个案平衡,在潜在生父主张、非传统生育及异常婚姻等复杂情形中,优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与家庭稳定,形成了超越血缘的裁判导向。
第三位报告人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其报告题目为“论意向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他指出,亲子关系的认定已从传统血缘主义转向以“意向”为核心的底层逻辑。在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及人工生殖等不同情形中,意向分别体现为事实行为或意思表示。当生物学父母与社会性父母不一致时,法律应优先确认社会性父母的身份,以维护家庭稳定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第四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施宇宸,其报告题目为“数字时代夫妻间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厘定”。他指出,婚姻家庭法的个体化趋势催生了夫妻隐私权,但其发展面临婚姻关系与数字技术的双重挑战。该权利的核心在于平衡配偶团体利益与个体隐私利益,其保护门槛需达到“婚姻高度冒犯性”,并可通过场景一致性理论进行判断;若隐私内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与公序良俗,则不予保护。最终,应运用比例原则动态界定其边界,以维护夫妻团体与家庭利益。
第七单元 监护制度
第七单元的议题为“监护制度”,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主持。他指出,研究监护制度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保障与人文关怀价值,同时强调仍有许多相关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位报告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文海,其报告题目为“子女抚养权对人执行的再思考”。他认为,抚养权的执行应结合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在非诉程序中以“诊断并化解家庭矛盾”为核心目的,制定个性化方案。他建议借鉴“亲情养成计划”等成功经验,通过综合性调解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最终实现父母自主履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琼,其报告题目为“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她指出,我国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监督主体不明、职责模糊及方式单一等问题,主要依赖事后监督,导致效率低下且易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她建议构建“公力与私力相结合”的双重监督主体,完善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并推动社会监护组织建设及其收费机制改革,从而系统优化监护监督体系。
第三位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傅天怡,其报告题目为“共同监护权行使规则管窥——基于代理起诉案型的实证研究展开”。他指出,我国共同监护权行使规则存在规范不足与实践分歧。他建议确立共同行使为原则,但为保全被监护人核心利益,实践中允许特定情形下单独行使,并通过既有法律框架整合个案经验,以形成可推广的普适性标准。
第四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欧阳陈宇,其报告题目为“积极老龄化背景下协助决定制度的系统性反思”。他指出,在积极老龄化背景下,协助决定制度虽被倡导以保护老年人自主权,但存在隐性剥削、对重度失能者保护不足及司法边界模糊等内在缺陷。贸然立法引入可能引发高成本与体系冲突。更优路径是通过解释论澄清行为能力制度价值,并利用法定代理中的补充同意机制与意定监护拓展自治空间,从而在保障自主决策的同时兼顾权益保护。
第五位报告人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祝愉快,其报告题目为“论隔代探望纠纷中父母监护权的优先保护”。他指出,隔代探望权的核心在于平衡(外)祖父母情感需求与父母监护权。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缺乏优先保护父母监护权的理念,导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被虚置。父母作为首要监护人,其决定更符合儿童利益且权利位阶更高。未来规则应确立有利于父母监护权的法律推定,构建双重审查与优先保护的程序规则,以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
闭幕式上,叶名怡教授表示,各位嘉宾的发言与讨论精彩纷呈,整个会议上午半天从早上八点开始,中午十二点四十二分结束,下午从一点半开始,至晚上六点半结束,会议时长刷新了纪录,充分展现了讨论的热烈氛围。他再次向各位与会嘉宾的莅临表达诚挚感谢。并宣布,“第八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闭幕。
供稿:叶阳光
供图:黄馨萱
审核:叶名怡,朱晓喆(转载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