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是指当事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事实依法给予证明的活动。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国外定居、移民、结婚、收养子女等。

申请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已注销户籍的,为最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办理此项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应是申办公证期间出具,出具证明时间与申请办理公证的时间不能相隔太长,否则,公证人员因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证明;
(2)对于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后移居外国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在国内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可以受理并经查实后,出具公证书,如无档案可查,也无其他线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3)已出境的当事人要求申办此项公证时,所提供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上应注明当事人的出境时间,并写明“其出境前,在国内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4)当事人未达我国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申办此项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应明确证明当事人在国内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该公证书在使用时,有较强的时间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离开的,需要重新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因每位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办证所需材料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为准